东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7629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东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经教育部批准试点远程教育按规定自主录取的本校远程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东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申请授予东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3、非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高起本学生考五门(二门主要基础课,三门专业课),专升本学生考三门(一门主要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可互代替;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通过有关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规定的综合语言能力考试;
  4、非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参加在东南大学考点安排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他任何级别的考试不能代替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外语类(指英语)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参加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5、非医学类专业申请学位者的毕业设计(论文)须一次性通过,且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6、医学类专业申请学位者的毕业理论考试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毕业实践环节(由生产实习(占60%)和临床技能考核(占40%)构成)须一次性通过,且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四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行者;
  2、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高起本学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不包括重修后取得及格的课程)。

四、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三条规定的本校(函授、业余、脱产、远程)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学生所在单位在《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鉴定;
  2、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推荐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专业汇总符合学士学位拟授予学位者的名册、电子文档和成绩总表;
  ②专业培养方案;
  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④按院()分类的学位分委会审核表;
     3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
     4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及材料逐个评审,并向教务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附则
  第六条  应届成人高等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本科学生在毕业时允许申请学士学位一次,不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第七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校授予学位规定的情况,经查清事实确凿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从0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