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设置与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各校外学习中心(点):
我校是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为切实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现将我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实际制定的《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置与管理规定》(修订稿)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江苏省教育厅高教处
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设置与管理规定(修订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是东南大学负责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为规范对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保证和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作为对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实施教学、思想品德教育和提供综合保障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法规,严肃认真地履行办学协议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保证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教学管理业务归口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领导,行政关系上隶属建点单位领导。
第四条 东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一定名为“东南大学+设点单位名+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点)”
二、学习中心(点)设置条件和建站程序
第五条 建立学习中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建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资格,原则上应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具备实施高等教育的条件和经验。
2、学习中心(点)一般设置在地级以上城市,要能组织稳定的生源和满足其它社会教育的需求。
3、有一支能满足教学辅导需要、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或能够就近聘请一批有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4、配备有专职远程教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正常运转。
5、有较好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支撑服务条件,能提供符合网络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如校园网(或局域网)、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场所。
6、能够满足上述各项条件,由东南大学批准,可设立学习中心(点)。
7、在同一城市设立学习中心(点)一般不超过2个,在同一省会城市设点一般不超过3个,且层次专业应交错。
第六条 建立学习中心(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并要求建点的单位,首先需向我校远程教育学院提出建点书面申请。申请中需陈述本单位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建点规划和本地区教育需求等情况。
2、东南大学对申请建点单位的办学条件和教育需求等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论证,并提交“考察项目汇总表”。
3、经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院务会审议考察结果后,确认符合建点条件的,由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及时行文批复建点,并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4、由建点单位负责将东南大学正式建点批文(副本)和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书》(副本)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职责
第七条 东南大学主要职责:
1、 及时向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地方和东南大学有关远程教育的办学方针政策。
2、 制定并监督实施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教育质量监控和归口管理。
3、 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主持招生工作。
4、 制定各类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
5、 制订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进行网上授课、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6、 负责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的选用、订购(或委托站点学校订购)。
7、 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核。
8、 负责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负责学生的成绩、学籍和学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证明。
9、搜集学习中心(点)工作反馈信息,对学习中心(点)的各个教学环节给予分类指导。
10、组织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对学习中心(点)负责人、远程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11、定期召开校外学习中心(点)工作会议,交流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网络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2、定期开展校外学习中心(点)办学评估活动,表彰先进,强化管理。对管理不善和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学习中心(点)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直至撤消该学习中心(点)。对不能胜任教学点工作的人员,学校有权与建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限期调整。
第八条 学习中心(点)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东南大学有关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东南大学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和新生电子注册相应工作,如实向东南大学报告学生报到和注册人数,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生学费。
3、配合东南大学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生学籍异变情况上报东南大学。
4、保护好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的知识产权,防止各种非法经营活动。未经东南大学授权,不得翻录或转借使用东南大学的课件从事其它教学活动。
5、承担东南大学下达的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部分课程的教学辅导环节(答疑、习题课、批改作业等)和实践教学环节(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任务。
6、负责学习中心(点)远程教学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保证远程教学活动畅通无阻,顺利实施。
7、负责日常的教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结合学习中心(点)实际,制定补充管理细则,经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后实施。
8、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按期向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积极配合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对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9、对学习中心(点)工作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0、维护好学习中心(点)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批评和改进建议。
11、建立和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点)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切实保证远程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教学投入和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防止挪用、挤占办学经费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按照办学协议书中确定的经费收缴方式,及时将学费汇到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12、及时向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东南大学和建站单位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四、奖 罚
第九条 东南大学定期开展奖励活动,对评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学点、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等予以表彰,并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点,给予适当处罚,直至撤消学习中心(点),追究法律责任:
1、 违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和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办学方针政策的;
2、不履行办学协议的;
3、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4、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教学管理职责的;
5、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6、未经东南大学授权,以东南大学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另外办班或从事其它活动的;
7、 以东南大学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书的。
五、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各学习中心(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修订